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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北京實行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
2020/2/26 11:09:23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北京市食品流通環節正常經營秩序,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宣布,在疫情期間流通環節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新辦、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實行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北京市食品流通環節正常經營秩序,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宣布,在疫情期間流通環節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新辦、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實行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不再開展現場核查,實行網上辦理。如發現食品銷售經營者實際情況與申辦食品經營許可時承諾不符的,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并給予行政處罰。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這是記者今天從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的。
據介紹,食品銷售經營者對照法定許可條件和告知內容全面自查,承諾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達到許可標準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市場監管部門發放食品經營許可。
根據《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食品銷售經營者)》(以下簡稱《承諾書》),申請人所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實;未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若未履行承諾、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書》指出,獲得批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包括食品經營者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在疫情期間流通環節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新辦、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實行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不再開展現場核查。實行網上辦理,通過采取申請人網上提交材料,審批部門網上受理、網上審核、證書郵寄等舉措,實現審批“不見面”“零跑動”。同時,延長食品經營許可期限,對于疫情期間食品經營許可證到期的,許可證有效期順延至疫情解除后30日。
同時,對疫情期間通過告知承諾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小食雜店備案卡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將在疫情結束后一個月內開展一次監督檢查。
該局強調,如發現食品銷售經營者實際情況與申辦食品經營許可時承諾不符的,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并給予行政處罰。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轉自: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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