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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解讀關于申報使用進口原油有關問題
2015/12/5 8:35:10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申報使用進口原油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辦運行[2015]3101號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報來《關于申請用油企業核查評估階段工作的報告》(中石化聯產發[2015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地方煉廠
申報使用進口原油有關問題的復函
發改辦運行[2015]3101號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報來《關于申請用油企業核查評估階段工作的報告》(中石化聯產發[2015]335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煉油裝置規模評估認定問題。為確保評估結果客觀公正,同時防止利益交換,核查專家組對設計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異議的,可要求設計單位或申報企業作出解釋;確需重新評估的,可要求申報企業另選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評估。
二、落后裝置拆除時間問題。申報企業在淘汰完畢自有落后裝置的前提下,即可根據實際淘汰的落后裝置能力(包括自有和兼并重組裝置)獲得用油資質和相應用油數量;其余承諾淘汰的落后裝置,可在完全拆除后一次性獲得相應用油數量(最長1年)。
三、調峰儲氣設施建設問題。申報企業承諾建設儲氣設施的,須按照發改運行[2015]253號文件規定取得實質性進展,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儲氣設施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預審意見等。你會應按照上述規定,嚴格把關。關于儲氣庫的投產驗收,以取得環保、安全等部門試生產批復為準。
四、環境影響評價驗收問題。關于申報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及驗收,申報企業應按環保部意見提供“環保部門依法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及驗收合格文件”。
五、關于加快質量升級優惠政策問題。2015年12月31日前完整提交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且完成國V車用汽柴油質量升級的,用油數量上浮20%(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企業除外);2016年1月1日后申報的企業不再適用該項政策。
特此函復。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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