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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品管理法擬增加互聯網藥品交易等新規
2015/5/22 8:32:26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國家藥監總局法制司官員在2015中歐醫藥產業發展論壇上透露,藥品管理法修訂工作目前向社會公開征集修訂意見和建議1400余條,未來將梳理起草中的重點問題,進一步國家藥監總局法制司官員在2015中歐醫藥產業發展論壇上透露,藥品管理法修訂工作目前向社會公開征集修訂意見和建議1400余條,未來將梳理起草中的重點問題,進一步組織開展藥品許可人制度等重點課題的研究。另外在修訂重點考慮的幾個問題中,該官員提到要增加一系列新制度的規定,包括互聯網藥品交易、藥品現代物流和第三方物流配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等。
該人士表示,在修訂中重點考慮的問題有以下八點:1落實2013年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任務;2加強藥物臨床試驗中的受試者保護;3完善藥品使用環節管理;4建立藥害救濟制藥;5增加一系列新制度規定(如互聯網藥品交易、藥品現代物流和第三方物流配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藥品出口、原輔料備案、藥品召回、信息公開、約談、警告信等行政監管手段等);6完善假劣藥品定義;7完善法律責任制度;8研究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生產許可人分離的可行性。
上述人士并指出,修訂的總體思路要落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建立符合藥品行業自身規律,涵蓋藥品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全過程的監管制度,推進藥品安全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早前,國家食藥監總局(CFDA)一位官員在藥物信息協會(DIA)第六屆中國年會上表示,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藥品管理法》最快要到2016年才能公布正式文件,藥品上市許可人制度是否應寫入該法,成為本次《藥品管理法》修訂的一個爭論點。
目前,我國的藥品管理實行的是生產許可制度,即申請藥品批準文號的單位必須是藥品生產單位,而藥品從研發到獲取批號需要巨額投入和漫長周期,造成眾多生產能力閑置;同時,研發機構通過技術轉讓獲益,一方面影響了研發熱情,另一方面也造成責任主體不清晰。
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采用上市許可人制度,即藥品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相分離。企業、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等均可獲得藥品上市許可,用于自己生產或者委托給不同的生產商生產。持有上市許可的機構對藥品安全負全責,生產企業僅對生產過程負責,責任主體也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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