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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起藥品最高零售價或將取消
2015/4/16 8:32:26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自去年10月,國家發改委發布征求藥品價格放開的意見,不過后來隨著價格司多位高官落馬和改革后衛計委、人保部職責如何分配,一時沒了下文。不過最近坊間流傳多部門醞釀自去年10月,國家發改委發布征求藥品價格放開的意見,不過后來隨著價格司多位高官落馬和改革后衛計委、人保部職責如何分配,一時沒了下文。不過最近坊間流傳多部門醞釀的《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藥品價格。并基本上確定了以醫保和招標為主的“二元定價”模式。盡管沒有正式文件下發,但取消藥品最高零售價已是大勢所趨。但藥價放開后,未來的定價機制如何形成?7號文關于藥品分類采購的指導意見,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主流的定價機制,即充分競爭的藥品通過帶量采購的方式各省集中采購,部分專利及獨家品種則通過多方談判的方式定價。
單獨定價、優質優價藥品會如何定價?
取消最高零售價后,人們關心的是原來享受特殊待遇的單獨定價、優質優價的藥品會如何定價?按通知精神,這類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會一同取消,但點蒼鶴預判會轉化為兩種定價方式:即專利或獨家品種通過談判,其他通過省級集中招標采購,但會在質量層次上加以區分或賦予經濟技術標加分項。
多方談判(畢竟單獨定價里有專利品種,或者說,專利品種本身就是獨家品種)。醫保部門會參與或主導醫保品種的支付方式,通過醫保控費的方式來約束最終支付價格。
是否會大批量談判?
有人認為專利藥物,獨家品種很難大批量談判,點蒼鶴認為不要掉以輕心。安徽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16+1個采購單元,涉及面夠廣吧?工作量也夠大吧?但大批量藥品遭遇野蠻粗暴的價格打壓,還不是執行下去了?
所謂大批量,安徽每個地級市至少是1000個品種以上的數量和規模,涉及N多個廠家,經過商業公司之手,干凈利落把價格打壓下去。而專利品種,本來數量就不多,即便加上獨家品種,規模也會不超過安徽那個數量級,如果把談判=壓價=政治任務(孫志剛副主任為招標唯價格論正名不是白說的),大批量談判不是不可能。
質量如何分層?
各省招標,在招標中以質量分層的方式與普通GMP產品相區別。7號文也有對質量較高的品種也有一定優待措施的表述,如出口歐美日的制劑廠家有加分項;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品種一定會被區別對待,否則與國家十二五藥品安全規劃在法理上政策上就相沖突。但質量分層問題,長期以來眾說紛紜,沒有統一標準,各省自定,以后會否統一?個人認為很難統一標準。
醫保支付標準
據通知要求,人社部、衛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在2015年9月底前出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執行規則。該規則是在調查藥品實際市場交易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醫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目前在醫保支付改革處于探索實踐的地區有三明、紹興、安徽和重慶,尤其是三明,已于去年9月份開始實施第一批14個品種的醫保支付改革,其做法是在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規格的品種中,選取中標價最低的仿制藥品價格作為醫保支付價;紹興與安徽則是醫保支付價(參考價)=省級中標價,鼓勵醫療機構與廠家議價談判,低于支付價(參考價)的差額歸醫療機構;重慶采集全國平均價與重慶實際交易價進行比對,原則是就低不就高。
三種模式在各地的不同探索,其設計思路不盡相同,三明是以醫保控費為出發點,只用最低價;
紹興和安徽,特別是后者,鼓勵醫療機構通過帶量采購的方式實施事實上的二次議價,讓醫療機構和藥企直接砍價,然后通過醫保支付的方式將差額轉移到醫院,砍價(差額)部分,其實是替代了藥品取消加成后醫院的損失。
重慶的計算稍微復雜,通過實際交易價和外省的中標價的比對,還是有一定的衡量依據。但計算方式會影響醫療機構的用藥選擇,高價藥依然還是會繼續受歡迎,二次議價也在所難免。
人社部會同衛計委制定醫保支付標準規則,根據通知精神,實際交易價格顯得尤為重要,可能會成為一個制定的重要依據。點蒼鶴認為,實際交易價格不僅僅是各省中標價,也包含零售藥店、快批市場上有據可查的價格。甚至,藥品出廠價,只要有單據,都是實際的交易價格。
價格體系管理,全國一盤棋
因此,值得各廠商注意的是,一定要有維護藥品價格體系的意識和行動,全國一盤棋。按照通知精神,要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探索建立跨部門統一的信息平臺,掌握真實交易價格數據,必要時會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并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價格監督機制,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近期,網絡上對藥品價格的曝光時有發生,無論是70萬種藥品底價數據被揭密,還是某地患者舉報當地中標價遠高于外省的銷售價,此類事件的當事方一定會顯得特別被動。根據通知精神來看,不排除相關部門一旦掌握這些價格信息就會降價的可能性。
附通知原文:
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要求,國家發改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藥品價格。麻醉、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由國家發改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二、此前有關藥品價格管理政策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廢止,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三、各地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
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是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對于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和轉變政府職能,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和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滿足人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減輕患者不合理的醫藥費用負擔,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快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藥品價格的直接干預。堅持放管結合,強化價格、醫保、招標采購等政策的銜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同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有效規范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保持合理水平。
二、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除麻醉、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其中:
(一)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由醫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的程序、依據、方法等規則,探索建立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
(二)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制形成價格。
(三)醫保目錄外的血液制品、國家統一采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和避孕藥具,通過招標采購或談判形成價格。
(四)麻醉、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五)其他藥品,由生產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價格。
三、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
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必須發揮政府、市場“兩只手”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后,要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做好與藥品采購、醫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銜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按照“統籌考慮、穩步推進”的要求,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強監管,促進建立政策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
(一)完善藥品采購機制。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規范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的相關要求和措施,堅持藥品集中采購方向,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采購,促進市場競爭,合理確定藥品采購價格。要調動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保經辦機構等多方參與積極性,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
(二)強化醫保控費作用。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藥品實際市場交易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醫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在新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公布前,醫保基金暫按現行政策報銷。做好醫保、招標采購政策的銜接配合,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主動降低采購價格。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應向醫保、價格等部門提交藥品實際采購價格、零售價格以及采購數量等信息。同步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醫療機構合理用藥、合理診療的內在激勵機制,減輕患者費用負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在2015年9月底前出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執行規則。
(三)強化醫療行為監管。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加強醫療機構診療行為管理,控制不合理使用藥品醫療器械以及過度檢查和診療,強化醫藥費用控制。要逐步公開醫療機構診療門(急)診次均費用、住院床日費用、檢查檢驗收入占比等指標,并納入醫療機構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績效考核目標。加快藥品供應保障信息平臺建設,促進價格信息公開。
(四)強化價格行為監管。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制定藥品價格行為規則,指導生產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價格,規范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要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探索建立跨部門統一的信息平臺,掌握真實交易價格數據,重點做好競爭不充分藥品出廠(口岸)價格、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對價格變動頻繁、變動幅度較大,或者與國際價格、同類品種價格以及不同地區間價格存在較大差異的,要及時研究分析,必須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要充分發揮12358全國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價格監督機制,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此外,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過程監管,切實保障藥品質量和用藥安全。
四、加強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各地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細化政策措施,確保改革取得實效。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協作配合,加強對地方改革共走的督促指導,確保改革扎實有序推進。
(二)建立評估機制。藥品價格改革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建立藥品價格改革評估機制,加強對改革的跟蹤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完善政策。要密切關注改革后藥品價格和醫藥費用變化情況,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解決的政策措施。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方式,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向廣大群眾解釋清楚藥品價格改革的意義、內容和預期目標,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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