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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純電動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準入規定征求意見(全文)
2015/3/18 8:33:21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電動乘用車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政府核準投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電動乘用車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關境內投資新建獨立法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新建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純電動乘用車”,包括純電動和串聯式混合動力(增程式)乘用車。其中,純電動和串聯式混合動力汽車分別指國家標準GB/T19596-2004《電動汽車術語》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義的車輛。“乘用車”包含轎車和其他乘用車,是指整車(含底盤)為自制的、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義的車輛。
第四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的監督管理。
2第二章投資管理
第五條新建企業屬新建汽車生產企業范疇,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規定執行。經核準的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只能生產純電動乘用車,不能生產任何以內燃機為驅動動力的汽車產品。新建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條新建企業的投資主體應當按照《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并向核準機關提供投資項目申請企業的企業概況、基礎能力、試制樣車說明及證明材料(見附件一)。
第七條新建企業投資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關境內注冊,具備與項目投資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規模和融資能力。
(二)有3年以上純電動乘用車的研發基礎,具有專業研發團隊和整車正向研發能力,掌握整車控制系統、動力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整車輕量化方面的核心技術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擁有純電動乘用車自主知識產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三)具有整車試制能力,具備完整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試制條件,包括車身及底盤制造、動力電池系統集成、整車裝配等主要試制工藝和裝備。
(四)自行試制同一型式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數量不少于15輛。提供的樣車經過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檢驗,在符合汽車國家標準和電動汽車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動力性、整車輕量化、經濟性等方面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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