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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改:清費正稅同時進行 各地稅率差距頗大
2015/3/17 8:34:26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2015年1月,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靴子終于落地。按照之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2015年1月,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靴子終于落地。
按照之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1月,各地執行的稅率陸續確定并公布。
從目前來看,各地實際執行的稅率差距頗大。例如,產煤大省內蒙古、山西分別執行9%、8%煤炭資源稅稅率,河南、安徽等11個省則選用了最低稅率2%。
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并不是此次煤炭資源稅改革的全部。正稅的同時強調清費,不加重煤炭企業負擔,是此次改革的另一個亮點,也是在依法治國環境下財稅體制改革的新道路。
A從量改從價:理順價格形成機制
煤炭資源稅的計征方式發生改變,有三個背景不容忽略。
一是近年來不斷推進的資源稅改革。
早在2010年,石油和天然氣等資源的稅收改革已經開始,由原來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并從新疆推廣到全國。相對油氣資源,煤炭資源有著特殊性。一方面,煤炭在我國一次性能源消費中的占比超過70%;另一方面,煤炭也不同于石油價格與國際接軌、天然氣統一定價。因此,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的改革涉及面更寬,影響更大,煤炭定價對于產業和整個實體經濟的影響更為明顯——也正因如此,煤炭資源稅改革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中遲遲未能展開。
而與此同時,近十多年來,資源產品價格出現明顯的單邊向上趨勢,采用從量計價的方法,很難使資源稅收隨著資源產品價格和資源企業收益的增長而增加,從而影響了促進資源合理開發的稅收調節力度,不利于發揮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作用。
與現行的從量計征相比,從價計征從資源品價格變動出發,可以反映資源的內部稀缺性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外部因素,體現稅收與資源的直接關系。“資源稅的改革正當時,實現了資源與價格的掛鉤,有利于調節煤炭的過度浪費,也可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北京大學教授劉劍文說。
二是煤炭行業正面臨著行業不景氣周期。
近兩年來,煤炭行業呈現整體下行趨勢,處于歷史性低谷期,全國煤炭市場供大于求矛盾突出,價格持續走低,當前煤炭企業虧損面超過70%。這種情況下,煤炭企業成本控制的空間較為有限,同時煤炭企業向下游轉嫁成本的能力有限。
煤炭資源稅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將對煤炭資源價格與市場產生影響。安徽省財政廳副廳長孟照紅表示,煤炭資源稅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后,強化了稅負與價格的聯動性,使資源價格真正反映資源的市場供求狀況、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有利于完善煤炭資源價格形成機制。
三是還有眾多資源未納入資源稅改革。
目前,我國征收資源稅的稅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氣、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這7個稅目覆蓋了大部分已知的礦產資源,但仍有許多自然資源未包括在內,如水資源、黃金、地熱資源和森林資源等。相比較而言,煤炭資源稅改革是一個“難啃的骨頭”,其改革的成功,對其他自然資源的資源稅改革具有重大參考價值。因此,如何科學、有序、順利地推進煤炭資源稅改革,其意義并不僅僅在于煤炭資源稅改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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