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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發布海工裝備行業規范條件(全文)
2015/1/4 15:33:1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海洋工程裝備行業規范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4年第87號
為進一步加強海洋工程裝備行業管理,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引導海洋工程裝備生產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我們制定了《海洋工程裝備行業規范條件》,現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海洋工程裝備行業規范條件
一、總則
為進一步加強海洋工程裝備行業管理,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引導海洋工程裝備生產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制定本規范條件。
國家鼓勵企業做優做強,提高海洋工程裝備設計制造能力、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加強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水平,提高資源利用率和降低能源消耗。
國家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海洋工程裝備生產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本規范條件中的海工平臺是指海上移動式作業與生產裝備與設施,主要包括自升式平臺、柱穩式式平臺、坐底式平臺、水面式平臺等[具體定義等參見中國船級社《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范》]。
二、基本要求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涵蓋海工平臺建造的有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具有生產場所用地合法土地使用權,同時具有專業、專屬的海工平臺生產設施。
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按照ISO9000或GB/T19000系列、ISO14000或GB/T24000系列、OHSAS18000或GB/T28000系列標準的要求,建立質量、環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通過第三方認證。
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用工制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金融機構信用等級達到AA級及以上。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三、技術創新與質量控制
應具有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具有省級及以上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各類研發機構,年度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2%,并具有與海工平臺設計建造相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擁有設計團隊,具備研發和設計能力,專業領域覆蓋結構、舾裝、計算、輪機、管系、通風、電氣、鉆井等,具有總體性能分析、結構分析、疲勞分析、風險評估、關鍵系統集成的能力,能夠滿足同時開展兩型以上產品設計需求。
應具有滿足海工平臺設計需要的專業軟件,以用于總體性能分析、結構強度計算、管路流體分析、生產設計建模等。
具有已建成海工平臺的業績,且所建造的海工平臺應符合相關的標準、法規、規范和國際公約,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要求。
應建立海工平臺焊接質量控制體系,包括焊接工藝、焊材管理、焊工管理、過程監控、無損檢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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