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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工裝備行業規范條件正式出臺
2015/1/4 15:33:11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2014年12月31日,工信部正式發布《海洋工程裝備(平臺類)行業規范條件》。
公告稱,發布《海洋工程裝備(平臺類)行業規范條件》是為進一步加強海洋工程裝備行業管理,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引導海洋工程裝備生產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此次規范條件中的海工平臺主要是指海上移動式作業與生產裝備與設施,主要包括自升式平臺、柱穩式(半潛)式平臺、坐底式平臺、水面(船式/駁船)式平臺等。
和船舶行業規范條件不同的是,海洋工程裝備(平臺類)行業規范條件更強調技術創新與質量控制、項目管理。
據業內人士表示,此次出臺海工行業規范規范條件,主要為進一步加強海工行業管理,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加快結構調整,提升技術水平,促進轉型升級,引導海工裝備工業持續健康發展。
附:海洋工程裝備(平臺類)行業規范條件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海洋工程裝備行業管理,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引導海洋工程裝備生產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制定本規范條件。
(二)國家鼓勵企業做優做強,提高海洋工程裝備設計制造能力、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加強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水平,提高資源利用率和降低能源消耗。
(三)國家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海洋工程裝備(平臺類)(以下簡稱海工平臺)生產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四)本規范條件中的海工平臺是指海上移動式作業與生產裝備與設施,主要包括自升式平臺、柱穩式(半潛)式平臺、坐底式平臺、水面(船式/駁船)式平臺等[具體定義等參見中國船級社《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范》]。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涵蓋海工平臺建造的有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六)具有生產場所用地合法土地使用權,同時具有專業、專屬的海工平臺生產設施。
(七)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八)按照ISO9000或GB/T19000系列、ISO14000或GB/T24000系列、OHSAS18000或GB/T28000系列標準的要求,建立質量、環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通過第三方認證。
(九)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用工制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金融機構信用等級達到AA級及以上。
(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三、技術創新與質量控制
(十一)應具有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具有省級及以上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各類研發機構,年度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2%,并具有與海工平臺設計建造相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十二)擁有設計團隊,具備研發和設計能力,專業領域覆蓋結構、舾裝、計算、輪機、管系、通風、電氣、鉆井等,具有總體性能分析、結構分析、疲勞分析、風險評估、關鍵系統集成的能力,能夠滿足同時開展兩型以上產品設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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