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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繁榮背后有隱憂
2012/9/24 14:21:26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繁榮背后有隱憂我國的數字出版產業也存在著很多問題。誠如新聞出版總署黨組成員、副署長孫壽山在2012中國出版年會上所說的那樣,我國的數字出版產業雖然在近兩年取得了不小的成績,但它畢竟是一個新產業,新問題總會伴隨新發展而出現,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數字出版產業究竟存在著哪些問題?這些問題將對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帶來怎樣的影響?
政策造就“繁榮” 版權成為禍端
近年來,為了支持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國家相關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若干政策,如《關于加快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發展電紙書產業的若干意見》、《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和《新聞出版業“十二五”時期發展規劃》等。政策的強勁“東風”給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增添了巨大動力。
數據顯示,2006年,數字出版產業總收入達到213億元,2007年增加到362.42億,2008年的總收入高達556.56億。到了2009年,數字出版總產出已達到799.4億元,比上年增長了50.6%。統計表明,自2006年以來,我國的數字出版產業一直保持55%以上的年均增長率。
我國的數字出版產業在國家的政策支持和促動下,發展迅速,前景燦爛,但也存在著許多問題。
孫壽山在出席2012年中國數字出版年會上稱,數字出版產業目前面臨著產品形態單一、生產與市場、投入與產出存在距離、核心技術研發落后、產品創新不足、管理運營體制、科學研究范式等問題。
對于數字出版產業目前所面臨的問題,中商情報網行業研究員宋菲菲近日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談了她的看法,她認為,目前,制約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問題主要有4個。一是行業缺乏龍頭企業,品牌建設落后;二是集中度較低和主流數字產品開發不足,優質內容較少,產品吸引力不夠。三是數字出版付費服務推廣還需要時間,尚未開發合適的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四是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版權保護不力,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
在上述諸多問題中,一直備受業界關注的是數字版權問題,它也被認為是數字出版行業發展的主要瓶頸。自從2001年《著作權》法中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以來,在線傳播、數據庫、數字圖書館、電子閱讀器、手機閱讀、電子交易平臺(電子商城)等領域先后產生了諸多數字版權糾紛問題。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舉例道:“數字出版產業在發展的同時,在數字出版平臺之間,作者、出版商與運營商、與平臺之間不斷發生了數字版權糾紛。例如,盛大文學起訴百度,中華書局起訴漢王電紙書預裝“二十五史”,人民文學出版社就賈平凹小說《古爐》數字版權起訴網易等一批數字版權糾紛案件不斷頻出,都受到了社會的高度關注。”
針對數字版權問題,張洪波表示,問題表現在多個方面,如數字版權概念不統一,數字版權歸屬理不清,授權通道不暢,網絡侵權盜版嚴重;作者與出版社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或者數字出版授權合同對電子版權、數字版權約定不清;數字出版商版權審核不嚴;數字出版商要求權利人提供專有或者獨家授權,導致數字資源被個別大企業壟斷等。
張洪波還表示,由于國內傳統出版業在技術、資金實力、經營理念和運營方面落后于技術商和運營商,平臺運營商憑借傳播渠道和客戶資源的壟斷地位,剝奪了數字出版產業的絕大部分利益,成為了目前數字出版產業中獲益最多、活力最強的群體,而出版社和作者由于缺乏談判話語權和定價權,往往淪為任憑渠道和平臺商宰割的對象,收益甚微。總之,數字出版產業鏈利益分配關系嚴重失衡,權利人利益受損,嚴重制約了數字出版產業的健康發展。
此外,還有一些業內專家向記者介紹了數字版權糾紛問題的其他表現。
一是作者有署名權,但沒有稿費。著名暢銷書作家徐志頻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獨家采訪時認為,通過網絡博客,微博所發表的作品,任何網站的轉載,一般保留作者署名,而沒有稿費。圖書出版內容在網站的連載、轉載時,基本上也只有署名,也沒有稿費和版稅的結算。這對作家是一個比較大的傷害。
二是出版數字圖書的網站的版稅低。徐志頻說,專門出版數字圖書的網站,其版稅收入基本處于起步的低級階段,幾百元的收入,相對紙質圖書的幾十萬,過百萬的版稅,無疑抵不過零頭。
三是數字圖書的版稅收取不明。徐志頻說,數字圖書的版稅收取與紙質圖書也無法相提并論。因為紙質圖書從印刷到出版,是一個大投入的工程,中間環節的可監控因素很多,但網絡閱讀到底是10萬還是1千萬,除了出版方,誰也沒辦法知道。
四是數字版權的版稅作者自我保護困難。徐志頻說,據說有專門的網絡寫手寫作專門的數字圖書,他們的版稅或稿費結算非常透明,信任度也相對可靠,但網絡作家畢竟在今天還沒有成為作家的主體,對主體的作家而言,網絡版權的保護,網絡版稅的獲得,依然是個讓自己十分棘手的問題。
五是數字出版價值沒有得到完整的體現。廣州版權協會副會長、易博士電子產品公司董事長楊洪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認為,迄今為止,數字出版至今還沒有形成一種規模化的盈利模式。由于數字出版版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一些出版社雖然擁有優秀的作品,但由于擔心他們的優秀作品被盜版,因此,他們只是拿一些質量一般的作品和運營商合作,不舍得把最優秀的作品交給運營商。其結果是,這些一般性作品并不能帶來很好的利益,也沒有產生最好的價值。
找準問題根源 突破發展瓶頸
2011年初,賈平凹將其在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的長篇小說《古爐》的電子版權授予網易公司,人文社遂將網易訴至法院,索賠200萬元,這場糾紛的實質是《古爐》電子版權的歸屬問題,它暴露出了數字出版中作家、出版社和網絡之間的權利和利益關系問題,更暴露了傳統出版業面對數字出版產業不能很好地調整發展戰略、獲得新生的問題。
數字出版產業中作家、出版社和網絡之間的利害關系盤根錯節,版權糾紛的出現也是多因素共同催生的。
對于我國數字版權糾紛頻頻產生的根源所在,張洪波表示,首先,傳統出版界在對數字版權的認識一直存在三大誤區: 一是版權是數字出版發展的瓶頸或障礙。數字出版也是在運營版權,是版權作品的傳播和版權的流轉,版權是作品的靈魂,是數字出版無法越過的坎兒。二是專有出版權包括數字版權。事實上,數字版權、電子版權都不是法律概念,但是與出版權同屬于作者享有的17項著作權利之列。數字版權和出版權都是各自獨立的權利,沒有從屬關系。三是有授權等于可以轉授權。有些出版社要求作者在簽訂圖書出版合同時即將數字版權授予出版社。出版社作為圖書的出版者,在獲得數字版權授權后,不一定有權轉授權。可能合同僅僅約定出版者有權自己對作品進行數字化和運營,而沒有可以轉授權的權利。這個需要作者明辨。
此外,出版社在處理數字出版問題時還存在諸多弊病。首先,出版社的版權意識亟待加強。其次,出版社對數字出版產業前景認識不足。不了解數字出版產業的商業模式,對數字出版與傳統出版之間的關系還多停留在挑戰多于機遇的認識層面。再次,出版社自身定位不清。在數字出版產業鏈中,出版社一般應該是代理人角色。很多出版社片面強調自身的投入,與作者爭搶數字版權的情況屢見不鮮。面對草根作者,出版社往往表現出國企的強勢地位,將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保留,而強加給作者一些義務。最后,出版社對數字版權的約定不清晰。出版社在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時,一般會要求擁有數字版權的代理權。但現實中,出版社和作者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對數字版權的約定往往都不明確。要么約定不清晰,要么約定不合法或不公平。合同中經常使用“數字版權”、“電子版權”、“數字化制品權”等非法律語言,而且大都沒有明確具體的權利種類、作品的使用方式、傳播載體等內容,導致雙方對數字版權的約定理解出現偏差,從而引發數字版權糾紛。
張洪波最后向記者補充說道:“當然,渠道和運營商的強勢地位和不容樂觀的網絡侵權盜版環境,也導致傳統出版業面對數字出版舉步維艱。例如,移動、電信、聯通的手機閱讀基地自行設計的數字版權授權標準不專業、審核不嚴。同時,他們憑借其強勢地位,還對作家和出版社進行‘圍剿’。”
顯然,數字版權是制約數字出版發展的瓶頸,必須尋找突破其對策。
近年來,國家版權局聯合工信部、公安部連續開展打擊網絡侵權盜版等專項治理行動,產生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江蘇徐州萬松網文字作品侵權案、江蘇徐州小說520網文字作品侵權案,被告除被版權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外,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孫壽山在2012年出版年會上說:“2011年新聞出版總署正式啟動了重大科技工程項目——‘數字版權保護技術研發工程’,工程將研究制定一套數字版權保護標準體系。”
除此之外,一些業內專家針對如何突破數字版權這個瓶頸問題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張洪波曾就這個問題向記者提出了以下建議。第一,出版社要正確認識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前景,規范圖書出版合同,明確每本書的數字版權歸屬,明確自身定位,與作者建立公平、平等、互利的合作關系。第二,數字出版商、平臺和運營商要有版權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要遵循先授權后使用的版權保護基本原則,讓創作、生產數字內容的著作權人受到合理尊重,得到合理回報和有效保護。第三,順應產業發展需要,創新數字版權授權模式。第四,建立國家級數字版權資源平臺和交易平臺,建立數字出版產品“走出去”的平臺。平臺應該承載數字版權內容數據庫建設、著作權登記與查詢、著作權交易管理與備案等功能,應該與現有的版權登記機構、版權集體管理機構、出版行業協會等建立緊密的業務聯系。第五,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數字出版的監管和指導。第六,盡快完善著作權相關立法,出臺有關政策。《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都需要適應社會發展、權利人和產業發展的需要,與時俱進,及時修訂。法定賠償額也應該與時俱進,提高到足以打擊和震懾網絡侵權盜版的標準。第七,應加快對跨界人才的培養。數字出版產業是將傳統出版業和新興技術完美結合的朝陽產業,非常需要熟悉版權交易和市場運作、精通信息技術的跨界人才。
此外,楊洪也向記者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出版社應改變思路,從作品提供商向信息資源服務商轉變,利用自己豐富的作品資源、高水品的出版專業人才和品牌優勢,把他們擁有最優秀的資源變成可經營的資源。
針對如何在具體實踐中解決版權糾紛問題,張洪波建議,著作權人在數字版權受到侵犯時,既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在侵權人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時候,向版權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要求進行包括警告、罰款、罰沒、查扣復制品和侵權設備等在內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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