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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談判藥品費用不納入2018年總額控制范圍
2018/11/30 10:36:07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11月29日,國家醫保局對外公布了《關于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顯示,醫保部門開展2018年醫療機構年底費用清算時,11月29日,國家醫保局對外公布了《關于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顯示,醫保部門開展2018年醫療機構年底費用清算時,談判藥品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范圍,對合理使用談判藥品的費用要按規定單獨核算保障;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部門要在規定時限內將談判藥品按醫保支付標準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公開掛網。醫療機構要根據臨床需求及時采購并合理使用。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要抓緊調整信息系統,制定談判藥品結算管理辦法,確保11月底前按規定支付談判藥品費用。各地應嚴格執行17號文確定的支付標準和限定支付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相關藥品企業進行再次談判。
此外,《通知》強調,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對談判藥品執行情況提出具體要求,加強指導和調度,不得以費用總控、“藥占比”和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目錄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的供應與合理用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