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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焦煤政策及其行業發展概述
2012/7/30 15:11:50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我國焦煤政策及其行業發展概述焦煤產業存在的問題
焦煤資源開發力度較大。在全國可開發利用的煤炭資源基礎儲量中,焦煤、肥煤合計所占比例約為8%,其儲量還不到全部煤炭資源的10%。但我國焦煤、肥煤的產量卻占全部煤炭產量的19%,目前開采強度已經明顯偏高。煉焦煤開發力度過大,導致不少煉焦煤作為動力煤使用,特別是產量較大的氣煤和1/3焦煤,每年均有大量作為動力煤使用的。
焦煤煤礦后勁不足。本世紀以來,煤炭采選業對新增產能投入較少,且新增煤炭產能絕大部分為動力煤產能,而煉焦煤產能相對較少。煉焦原煤占總原煤產量的比重由2000年的50.19%下降到2009年的34.9%。特別是占資源儲量和需求量2/3的地方鄉鎮煤礦受安全生產治理整頓影響,大量投資不到位致使產能和產量低速增長,焦煤煤礦的增產后勁也嚴重不足。
焦煤產量增長區域不平衡。從焦煤的主要產區看,占比很小的西北地區產量增幅較大,而貴州省以及華北、華東、東北地區等傳統煉焦煤主產區產量嚴重收縮,甚至出現負增長。作為全國最大的煉焦煤企業,山西焦煤集團2009年煉焦煤產量同比增速僅為0.62%,龍煤集團、開灤集團、平頂山煤業集團等主要煉焦煤企業基本持平或負增長。
焦煤產業政策
焦煤產業法規健全,中長期規劃明確
我國煤炭產業的法規已經很健全,這些法規同樣對焦煤產業具有約束和指導作用。早在1996年,我國就通過《煤炭法》,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2004年,國家發改委依據《煤炭法》制訂了《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對煤炭經營企業的資格以及煤炭經營行為進行約束,為煤炭經營資格審查以及監督管理提供指引。2007年,國家發改委發布《煤炭工業“十一五”發展規劃》,提出了“十一五”時期煤炭工業的發展方針、目標、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同年,國家發改委通過《煤炭產業政策》,明確了鼓勵性、限制性和禁止性政策,提出了煤炭工業發展目標和實現目標的保障措施。可見,我國的煤炭產業的法律體系完善,產業規劃十分明確,可以保障整個產業的長遠可持續發展。
產運需政策約束取消,已實現市場化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對煤炭實行國家統購統銷,統一定價,產、運、需三量均采用指令性計劃的方式下達,因此,所有煤炭品種都基本不存在市場交易問題。
1993年開始,我國的煤炭逐步開始了市場化改革,1993—2003年間,逐步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除了電煤外,其他煤炭品種的價格全部放開。這一階段煤炭供需雙方在國家指導下采用訂貨交易方式進行資源配置,運力計劃仍由國家進行微觀管理。2004年至今,是我國煤炭市場化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的階段, 取消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不再直接干預重點電煤價格,鐵路運力配置也以供需雙方簽訂的合同為基礎。
與電煤不同,國家較早放開了所有煉焦煤的定價機制,產業政策相對而言比較寬松,市場化改革較為徹底,市場體系逐漸完善,目前已經形成了比較靈活的市場化供需雙方交易機制,開展期貨交易不存在政策性障礙。
限制出口、鼓勵進口是一項長期政策
煤炭是我國最主要的能源,也是唯一可以通過自身保障未來發展所需要的能源,我國對煤炭出口管理嚴格,但煤炭進口政策十分寬松。為保障能源供給安全,自2003年起,中國開始對煤炭出口實行限制政策,2003年逐步降低煤炭產品出口退稅,2006年出口退稅政策取消,后煤炭加征5%的出口關稅,2008年8月20日起,將煉焦煤出口稅率由5%提高至10%。與此同時逐步降低煤炭進口關稅,2007年煤炭的進口暫定稅率從1%下調為零。除關稅調節外,國家自2004年起還嚴格執行“煤炭出口配額管理辦法”,“寬進嚴出”將是長期的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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