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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方案來了 最高法和證監會將聯合服務
2021/10/28 21:08:56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決定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旨在切實發揮證券監管部門在解決證券期貨糾紛中的指導協調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決定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旨在切實發揮證券監管部門在解決證券期貨糾紛中的指導協調作用,以及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中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降低投資者解紛成本,全面提升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質效。
據悉,“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明確實現“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與“中國投資者網在線調解平臺”系統對接,為證券期貨糾紛當事人提供多元調解、司法確認、登記立案等一站式、全流程在線解紛服務提出明確要求。
下一步,最高法與證監會表示將共同推動“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全面落地,通過“法院+證券監管部門”,多元化解證券期貨糾紛,助力建設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中大期貨副總經理景川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最高法和證監會此次建立的“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是在證券法以及期貨法(草案)的基礎上進一步針對證券期貨領域糾紛的解決方案,體現了監管層對期貨證券領域糾紛處理的務實精神。通常而言,證券期貨糾紛的解決途徑有訴訟、仲裁、信訪等途徑,而最高法和證監會聯合出臺的“訴調對接機制”,為處理證券期貨糾紛又提供了一個調解渠道。通過“法律+監管”結合的模式,多元化、多渠道化解證券期貨糾紛,對建設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和諧都有重要意義。
明確在線訴調對接業務流程,進一步強化在線音視頻調解工作
由最高法和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建立“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了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工作具體業務流程,要求進一步強化在線音視頻調解工作。同時,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各級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及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相關會管單位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評估激勵體系,建立多層次聯合培訓機制,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解決證券期貨糾紛等作出規定。
從業務流程來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糾紛調解申請后,人民法院通過調解平臺向調解組織委派、委托調解案件;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登錄投資者網平臺接受委派、委托,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完成后將調解結果錄入投資者網平臺,由投資者網平臺將案件信息回傳至調解平臺,并告知相關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通過投資者網平臺向相關調解組織提交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調解或自行調解成功的案件,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在線簽訂調解協議或上傳調解協議。鼓勵雙方當事人自動履行。確有必要的,可就達成的調解協議共同申請在線司法確認或者出具調解書,人民法院將在線進行司法確認或者出具調解書;未調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立案或者繼續審理。經調解組織線下調解成功的案件,依法能夠進行司法確認的,可通過調解平臺進行在線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在委派、委托案件前,應當征求當事人同意,并考慮調解組織的專業領域、規模能力、辦理范圍等因素。調解組織在收到法院委派、委托調解通知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就是否接受委派、委托調解作出回復。
在強化在線音視頻調解方面,《通知》明確,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應當積極使用投資者網平臺的音視頻調解功能開展在線調解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辦案系統和調解平臺內外連通的便利條件,落實在線委派、委托調解、調解協議在線司法確認、電子送達等工作,為在線音視頻調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此次《通知》的最大亮點,除了‘總對總’之外,就是實現全業務流程線上化,強化了在線音視頻調解。這將極大地提高證券期貨糾紛化解工作的便利性,極大提高調解工作的效率。”英大期貨首風李金祥對記者如是說。
景川也表示,“總對總”通過在線的方式就可以參與調解以及申請司法確認,極大地減少了糾紛調解的社會成本和糾紛雙方的時間以及操作成本,體現了高效、便捷、務實的工作作風,在操作層面進一步落實了高效便民開展相關調解工作的要求。
此外,《通知》還明確了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工作目標為: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證券期貨領域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工作機制,依法及時高效化解大量證券期貨糾紛。
景川表示,“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以調節為主,訴訟為輔,避免了出現糾紛擴大化的問題,在“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下,如果一方不愿調解,或者達不成調解意見,也要及時進入到訴訟程序,以避免借調解之名拖延解決糾紛,激化矛盾。此外,有法院及證券監管部門的支撐建立的調解平臺,也能夠確保調解的專業性和合法性,將有利于及時化解行業糾紛,減少社會矛盾。
從試點到全面推進,完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影響深遠
據期貨日報記者了解,我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最早始于2016年。當年5月,兩部門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全國范圍選擇 36 個城市試點開展關于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2018 年 11 月,兩部門再次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由從創新試點走向全面推進,由點到面,推向全國。
“從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發展歷程來看,此次的‘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可以說是前期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升級版,是對前期五年多工作的全面總結,并且上升到總對總的層面。”在李金祥看來,“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是在已探索形成的基本框架下,進一步完善優化工作機制,對證券期貨領域的糾紛處理提出更有針對性的具體解決方案,將可復制的改革試點經驗,通過總部協調,自上而下在全國范圍內快速推廣。
李金祥認為,“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對法院系統、證監會以及糾紛當事人都具有重大影響和意義。
具體來看,對法院系統而言,證券期貨領域的糾紛往往專業性比較強,并且個別案件涉及投資者眾多,法院訴訟審理難度大,周期比較長。在“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將作為普通訴訟程序的前置環節,通過發揮調解工作靈活快速的優勢,可以極大緩解法院案件審理的壓力。
對證監會而言,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快速發展,金融領域創新業務不斷涌現,各方權利義務關系日趨復雜,特別廣大個人投資者合規風險意識薄弱,導致各種糾紛問題層出不窮。證監會系統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已難以及時有效化解各類糾紛。在“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下,可以引導投資者通過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而不是在行政主管部門“等、靠、要、鬧”,相關行政部門的糾紛處理壓力,也可以大大減輕。
對廣大投資者人來說,在當前實踐中,證券期貨糾紛大部分金額比較小,通過傳統的訴訟救濟渠道,個人投資者維權難,維權成本高。“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為糾紛各方當事人提供了更為靈活、便捷、高效、經濟的解決通道,為個人投資者的維權行為提供了更有力的多方位保障。
轉自:期貨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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