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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將于3月起施行
2019/1/2 10:36:0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近日從文化和旅游部獲悉,《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將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深入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近日從文化和旅游部獲悉,《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將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深入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
根據《辦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后,要在總體規劃實施3年后,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布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并授牌。
記者了解到,自2007年6月閩南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成為首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以來,截至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準設立了2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各省(區、市)也設立了146個特色鮮明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談及《辦法》的出臺,文化和旅游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歷史文化積淀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是我國獨具特色的非遺保護制度。經過10多年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度的探索和實踐,將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來,上升為部門規章,十分有必要。
《辦法》明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工作目標,即建設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要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以“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為目標,將非遺及其得以孕育、滋養的人文環境加以整體性保護。同時指出,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應當在本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后,總體規劃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復實施,改為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并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此外,《辦法》規定,要成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通過實施非遺記錄工程、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傳統工藝振興計劃、開展分類保護、服務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等措施加強非遺傳承實踐能力建設,通過組織開展非遺主題活動、品牌活動、搭建展示平臺、推進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強非遺傳播宣傳;要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和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建設成績突出的予以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將予以摘牌。